《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》施行

  2021-12-13 阅读:11

记者从自治区水利厅获悉:近日,《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正式施行。


  《办法》共38条,以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,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为宗旨,对我区农村供水基本原则、管理体制、职责分工、投资鼓励、工程建设、产权归属等作了明确规定。


  《办法》规定,各级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保障的责任主体,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工作的领导,将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、维修养护和水源保护的资金投入,采取有效措施,扶持农村供水事业发展,保障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。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村民(居民)委员会参与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规划、建设、运行维护和水源保护,合理分担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。


  我区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入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,按照谁投资、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协议确定产权。在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,禁止从事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和危害供水工程的爆破、打井、采石、取土等活动。供水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开展水质检测工作、未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供水事故抢修电话、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等情形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。


  据悉,“十三五”期间,我区共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400余项,到“十三五”末,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%以上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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