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疆财政厅日前发布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征求意见稿》),拟对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“打分”。
根据《征求意见稿》,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按照基本情况、业绩与人员情况、管理制度、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、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、政府采购当事人对代理机构执业信用评价情况进行量化计分,通过信用分值计算构成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得分。
在打分细则方面,《征求意见稿》列举了企业基本情况、企业业绩与人员情况、企业管理情况、企业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、采购当事人评价5个一级指标,并分设了若干二级指标,与之相对应的是具体的评价内容和分值,共计100分。不同分值面临不同的信用等级,信用评价分为A+、A、B+、B、C5个等级。
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计分实行计分周期制管理。计分周期为12个月,备案不满一年的代理机构,当年不进行计分。
此外,《征求意见稿》还增设了电子存档和参加业务培训、测试的要求。(来源:中国政府采购报杨文君)